丈夫刚过世,婆婆就要把我赶出承租公房?| 法院:依据不足
原告刘大娘年逾70,是被告小章的婆婆。
究竟是什么样的纠纷让年逾古稀、原应尽享天伦之乐的老人将亲儿媳告上法庭?
今天分享的案例是一起丈夫去世后,婆婆认为儿媳居住在其承租的公房内影响其正常生活,要求排除儿媳对其正常居住生活妨碍的纠纷。
人物关系图
夏大爷经营一家杂货店维持一家生计,1988年他申请租用一套公房,将夫妻二人的户口迁到该公房并居住在内。
1996年,小夏带着妻子小章、女儿从浙江回到上海,与老两口共同居住。小夏与妻子、父亲一起经营杂货店,一家人相处和睦。
2015年8月夏大爷因病去世,同年12月其子小夏也因病去世。小章经营夏大爷的杂货店,继续和婆婆刘大娘、女儿居住在公房内。
不久后,刘大娘和小章之间矛盾频生。2017年房管所向刘大娘发放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显示该房屋的承租人为刘大娘。刘大娘将小章告至法院,认为小章居住在房屋内已经影响自己生活,要求排除小章对其正常居住和生活的妨碍。
刘大娘诉称
希望小章搬离公房。
自夏大爷去世后,其是公房的承租人,小章与自己并没有近亲属关系,小章的户口也不在该房屋内,公房房屋面积小,自己年纪大了女儿过来照顾也不方便。此外,小章在浙江有房产,可以自足。
小章辩称
虽然丈夫去世,自己与刘大娘仍有亲属关系,户口虽然不在房屋内,但是自1996年开始自己一直居住在内,对公房有居住权。
除了这套公房,其在上海没有其他房屋可以居住,祖孙三人居住在这套房屋内完全合理,即便小姑子过来照顾婆婆也不一定要住在这里。公公去世之前,自己和婆婆相处融洽,平时尽力照顾婆婆。自公公去世后,家里一切生活开支、房屋租金都由其支付。
法院认为,争议焦点是小章对系争公房是否享有居住的权利。
案件中原、被告系婆媳关系,小章的公公夏大爷自1988年起承租系争公房至其去世,后系争公房承租人于2017年变更为刘大娘,虽小章户口未迁入系争房屋,但她作为刘大娘儿媳自1996年起就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其与小夏的夫妻关系一直存续直至小夏去世,而刘大娘也未提供小夏在本市有其他房屋居住的证据。
此外,小章曾参与其公公夏大爷杂货店的经营并以此为家庭水电煤开支及租金支付的来源,说明小章对整个家庭生活尽到义务。
纠纷产生前双方关系和睦,自2017年4月才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缺少沟通交流所致。法院判决,小章对系争公房享有居住权,刘大娘诉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涉及的是对公房的居住、使用的权利,与《民法典》新增“居住权”存在差异,“居住权”为用益物权,规定居住权是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全护理,以满足居住的需要。
关于居住权利常见纠纷
(1)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居住权利纠纷。
(2)基于住宅特定来源而产生的居住权利纠纷。如案件中丧偶儿媳对公婆承租公房的居住权利。
公房居住权利的主体
倾向性意见认为,公房居住权利的主体是承租人和同住人,同住人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公房居住权利纠纷案件的实质就是如何确定同住人。
如何判断是否享有公房居住权利?
公房的居住权利,不能仅仅以公房对外登记效力来单一判断是否享有权利,应根据户籍状况、租赁房的来源、居住的历史演变状况、他处房屋取得情况、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来认定。
承办法官 | 张 分
撰稿 | 杨 洁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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